葛府发〔2017〕10号
关于印发葛源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社区、林场、镇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葛源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葛源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办事机构
2.3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专业应急队伍与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基础
3.2 应急值班
3.3 监测与预警
3.4 灾(险)情速报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预警响应
5.2 险(灾)情响应
5.3 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后勤保障
6.4 宣传培训
6.5 应急演练
6.6 信息发布
6.7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7.2 预案修订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横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横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政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1 应急指挥机构
镇政府设立葛源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县日常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各村(居、林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幸 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朱立明(镇人大主席)
毛建华(葛源国土所所长)
成 员:国土所、党政办、规划办、民政所、水利办、派出所、卫生院、葛源中学、葛源中心小学、农办、企业办、供电所。
2.2 应急办事机构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相关指示和本镇工作部署的常设办事机构。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协调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间的应急工作;承担发布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相关信息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防灾信息传达、收集、分析与报送;应急值班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与协调;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预案管理;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具体工作。
办公室设在葛源镇国土所。办公室主任国土所所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2.3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国土所: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险)情实时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指导并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担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党政办: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采购、调运等;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运输工具;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规划办:参与应急抢险,负责对村镇内因受地质灾害威胁及损毁的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的监管;指导及帮助制定灾区和农村房屋灾后重建规划工作;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及损毁的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及时将鉴定结果报相关部门。
民政所: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资料;做好地质灾害灾民安置和生活救济工作,协助灾区村(居、林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
水利办:负责全镇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水情、汛情监测信息,协助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指导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派出所:组织调动公安民警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紧急期间,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卫生院:负责本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卫生安全;做好救灾药品的储备;负责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中、小学校: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的灾前预防、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的疏散避险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修复损毁校舍的工作,合理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农 办:负责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为地质灾害应急及时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
企业办:指导、监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参与地质灾害预防性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供电所:负责所属供电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灾区损毁的供电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4 专业应急队伍与职责
充分利用市、县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资源,建立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不断提高我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处置工作的业务支撑和技术指导能力。
镇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承担镇级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地质灾害监测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险情灾情统计、评估、趋势会商及信息报送;应急调查与处置、应急演练、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技术指导;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宣传与培训等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基础
3.1.1 公布年度防治方案
国土所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葛源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1.2 加强基础调查
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及专业调查单位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调查、群众广泛参与”的模式,认真开展调查,加快完成地质灾害详查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任务。
3.1.3 建立巡查制度
各村(居、林场)及有防灾责任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上报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查检查,对难以确认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及时通报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村、学校、医院等等重点区域的监测防范。
3.1.4 严格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在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可能威胁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要加强矿山采空区和岩溶发育区地面塌陷管理,防范矿山地下开采、岩溶地下水开采、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3.1.5 发放“防灾明白卡”
根据各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各村(居、林场)及有关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在醒目位置公布,并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手中。
3.2 应急值班
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险)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3.3 监测与预警
3.3.1 建立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组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3.3.2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村组要因地制宜地利用广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3.3.3 发布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蓝色预警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风险预警等级达到黄色预警时,用电话、传真或手机短信,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村(居、林场)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当风险预警等级为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时,用电话、传真或手机短信,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村(居、林场)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的同时,通过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3.4 灾(险)情速报
3.4.1 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村(居、林场)及相关部门报告。村(居、林场)及相关部门及时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直接向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小时报告:发生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林场)及相关部门接到灾情后,应立即上报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以及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林场)及相关部门接到灾情后,应及时上报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12小时内速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2 速报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灾害规模、灾情险情、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3.4.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5 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发生地村(居、林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危险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及时核实上报相关预警或险情、灾情信息,组织当地群众采取临时避让、自救互救等措施,及时安排专人监测灾(险)情发展、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做好受威胁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村(居、林场)及相关部门应视预警和险(灾)情等级,分级启动相应响应行动。
5.1 预警响应
镇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加强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区内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与分析;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督促检查村(居、林场)及相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达到撤离临界雨量时,要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乡村两级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5.1.1 蓝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蓝色预警信息发出后,镇应急指挥机构提醒应急值班人员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趋势;逐级督促预警区内乡镇分管领导、应急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检查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避让和处置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准备工作。
5.1.2 黄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蓝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镇村两级应急值班人员还必须加强对雨、水情的实时监测;预警区内镇分管领导、应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立即到岗到位,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镇、村两级所辖专业应急队伍、技术专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出发准备。
视情况,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请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督促、检查。
5.1.3 橙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黄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镇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收集逐4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灾)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镇、村主要领导加入应急值班或带班;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镇、村所辖专业应急队伍、技术专家和预警区域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加强戒备,一旦实时雨情监测或气象短临预报2至4小时内将达到撤离临界雨量,镇政府会同部门及单位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视情况,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请求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来督促和检查。
5.1.4 红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橙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镇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提供逐2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灾)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24小时应急出发准备;村(居、林场)及相关单位视情况适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视情况,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请求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来督促和检查。
5.1.5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险(灾)情应急响应。
5.2 险(灾)情响应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所在村(居、林场)必须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乡村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请求派县政府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镇、村两级积极并立即配合上级政府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市、县专家组现场调查相关服务工作。
镇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镇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镇地灾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市、县专家组现场调查相关服务工作。
镇地灾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县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镇地灾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村(居、林场)及相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并做好市、县专家组现场调查相关服务工作。
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服从工作组指导,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设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镇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村(居、林场)及相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随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汇报,视现场情况,必要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积极协助市、县工作组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镇应急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
6.2 应急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紧紧依靠党员先锋队、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建以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骨干的应急专业队伍,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专职人员,切实提高其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
6.3 应急后勤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镇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车辆、应急通讯、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4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6.5 应急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能力,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成员单位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抢险救灾综合演练。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将年度演练方案,演练总结及演练绩效评估情况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按照市、县有关要求执行。
6.7 监督检查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拟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7.2 预案修订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做出相应的修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发生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葛源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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