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环行罚[2017]第G-7号
当事人: 沈涛废物焚烧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1306321980092052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地址(住址): 横峰县司铺乡古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小涛 性别: 男 职务: 负责人
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加工厂)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 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行罚先告[2017]第G-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焚烧);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横峰县建设银行
户 名:横峰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账 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环保局或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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