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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时间 2018-06-22 20:0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280-0403-2018-01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横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环行罚[2018]第8号

 

当事人:          上饶市经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623251986102510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55965075143                                                    

地址(住址):          横峰县莲荷乡莲荷村蒋家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海军  性别:  职务:现场负责人

我局于2018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8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项目中碎石加温工序未采取清洁能源,使用高污染已淘汰生产设备(燃煤燃烧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6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行罚先告[2018]第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改;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横峰县建设银行

     名:横峰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环保局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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