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环保的理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和地方政府财政情况的限制,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局部路段可适当降低指标,但应当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警示、限速等设施。 会车困难路段应当根据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等,合理设置错车道。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及管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或者将多个项目打捆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二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由地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职责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重要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