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降成本优环境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顺应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新形势,持续深入推进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减税降费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一)落实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二)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果蔬汁饮料、竹木包装物、纸和纸制品、肉制品、芝麻制品,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纳入试点范围。
(四)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五)支持动漫产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六)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十)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按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契税。
(十一)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7月1日前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2018年7月1日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十三)支持公益性捐赠。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规定执行。
(十四)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五)落实印花税减免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十六)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相关文件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十七)落实鼓励境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台账》,全面掌握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情况,落实好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十八)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提速便民办税,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十九)简化纳税申报手续。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加快推进企业财务软件与纳税申报软件对接,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通过以增值税发票信息为核心,高效集成整合征管系统数据资源,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部分申报数据“零录入”,实现纳税额自动计算。
(二十)持续精简资料报送。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利用已有涉税数据自动生成涉税表单,逐步扩大涉税资料“免填单”业务范围;改进税种优惠管理备案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推广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逐步取消纸质资料复印件留存和税务机关内部纸质资料流转;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推广“容缺管理”系统,开通网上受理、电子承诺、容缺资料补正情况提醒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人性化便利服务。
(二十一)缩短清税注销时限。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迁出地税务机关结清纳税人应补(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不作注销清算。完善纳税人注销分类管理,对纳税人申报清税注销,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以及税务检查情况,缩短清税注销时限(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除外)。
(二十二)简化跨区事项报验。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开具、信息传递和后续管理电子化。
(二十三)减少办税次数。在全省办税服务场所(除专业大厅外)实现涉税业务“一厅通办”;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对跨省经营企业4类15项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个人所得税机缴系统新增年所得12万以上代理申报功能;推行清单式服务,严格落实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清单。
(二十四)优化发票服务。将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和C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的便利措施实施范围扩大到M级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局核准。试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推行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探索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取消事前实地查验;优化增值税发票的验旧领新流程,对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逐步取消已开具发票的纸质资料报送。
(二十五)规范税务检查。科学安排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以承接总局推送和省局风险管理部门筛选移送的案源线索为重点,认真分析线索数据,实施台账式管理、项目制考核、责任制追究,注重“打链条、打串案、打衍生”,提高打击精准度。对查处符合“黑名单”联合惩戒条件的企业,及时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向省联合惩戒成员单位推送,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切实发挥震慑作用。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降成本优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广泛进行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了解政策要点,及时享受政策红利,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便利度,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企业减负和民生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