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物业管理、公共空间、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与应急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加强智慧城市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八条 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市场化运营。 第九条 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守法意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文明素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劝导、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