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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生成时间 2017-05-23 18:01: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280-0702-2017-00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人
 
单位名称: 横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行为: 新增拉链头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
处理结果: 横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环行罚[2017]第G-1号 当事人:  江西诚大拉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3032519620329098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557364329XM                     地址(住址): 横峰县经开区龙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朝明 性别: 男 职务: 负责人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增拉链头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 5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行罚先告[2017]第G-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拉链头项目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横峰县建设银行 户 名:横峰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账 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环保局或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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