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环行罚[2018]第2号
当事人: 江西畅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9136112534334438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53433443829
地址(住址):横峰经济开发区港边路 (原横峰县仙江铜业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妙富 性别: 男 职务:法人(总经理)
我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2017年9月期间私自将部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处置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1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行罚先告[2018]第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横峰县建设银行
户 名:横峰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账 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环保局或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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