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局 >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横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时间 2018-04-27 09:4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280-0403-2018-01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横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环行罚[2018]第3号

 

当事人:          江西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91361125MA35KUPW9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5MA35KUPW9D                                                      

地址(住址):横峰经济开发区葛源路 (原横峰县雨洲实业厂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辉德 性别:  职务:法人(总经理)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4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行罚先告[2018]第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依据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横峰县建设银行

     名:横峰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环保局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6日

正文附件: 下载
 
下载相关附件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