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环行罚[2018]第4号
当事人: 横峰县华立石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611256000898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地址(住址): 横峰县葛源镇上坑源村黄家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光明 性别: 男 职务:现场负责人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切割废石及沉淀池尾砂随意露天堆放,未按固体废物要求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行罚先告[2018]第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横峰县建设银行
户 名:横峰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账 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环保局或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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