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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时间 2018-04-27 16:50: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280-0403-2018-011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横峰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环行罚[2018]第4号

 

当事人:          横峰县华立石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611256000898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址):   横峰县葛源镇上坑源村黄家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光明 性别:  职务:现场负责人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切割废石及沉淀池尾砂随意露天堆放,未按固体废物要求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4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行罚先告[2018]第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横峰县建设银行

     名:横峰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环保局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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