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 峰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环行罚[2018]第7号
当事人: 江西三联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3071919661103099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5MA35GU0B6Q
地址(住址): 横峰县司铺乡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龚卸新 性别: 男 职务:现场负责人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物料运输带、卸料口未安装防扬尘设施粉尘外排。2、厂区路面未采取降尘措施、粉尘外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行罚先告[2018]第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依据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整改;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横峰县建设银行
户 名:横峰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账 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环保局或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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