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局 >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横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时间 2018-06-22 19:5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280-0403-2018-012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环行罚[2018]第7号

 

当事人:          江西三联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3071919661103099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5MA35GU0B6Q             

地址(住址):          横峰县司铺乡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龚卸新  性别:  职务:现场负责人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物料运输带、卸料口未安装防扬尘设施粉尘外排。2、厂区路面未采取降尘措施、粉尘外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6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行罚先告[2018]第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依据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整改;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横峰县建设银行

     名:横峰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号:3600135150005000075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环保局横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横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2日

正文附件: 下载
 
下载相关附件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