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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峰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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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 生成时间 2017-05-11 10: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010-0202-2017-005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横府办字〔2017〕21号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峰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横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篁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横峰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工作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横峰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工作方案

 

为强化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范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切实做好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下简称“三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为把我县全面建成“幸福新横峰”提供安全环境保障。

二、划分的原则和依据

(一)划分原则

1、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与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统一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3、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符合县情实际原则。

(二)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4月10日前。召开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工作协调会。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2、实地勘察:4月11日至25日。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三区”划分相关基础信息,分乡镇形成初步方案和划分图,报县“三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

3、征求意见:4月26日至28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

4、公布方案:4月30日前。将“三区”划分方案报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进行技术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横峰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周文斌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黄汇敏、县农业局局长李惠民、县环保局局长杨四清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旅游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供水公司、各乡镇(街道、场、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养殖“三区”划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李惠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办负责“三区”划分的综合协调工作;县农业局负责“三区”划分相关基础资料收集和畜禽养殖场调查摸底工作;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禽养殖场调查摸底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三区”划分宣传报道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三区”划分工作经费的落实;县水利局、县供水公司负责提供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农村饮用水源目录及保护区划定结果及图件,县水利局还需提供全县水系图;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全县地形图、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红线划定报告、耕地红线划分报告及图件;县规划局负责提供县城、各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殖区域;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县各自然保护区名录及基本信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结果及图件,全县各森林公园、珍稀动植物栖息地等名录及基本信息;县旅游局负责提供全县各风景名胜区名录及基本信息,核心景区划定结果及图件;县交通局负责提供全县路网图;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县行政区划图;各乡镇(街道、场、办)负责提供本辖区内相关基础信息,同时安排专人做好测绘和实地勘察时的对接工作,对辖区内形成的“三区”划分方案和划分图进行审核上报。

3、开展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场、办)要利用宣传栏、横幅等形式进行宣传,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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